户口管理办法
根据公安部户口管理的法规规定,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户口档案等项管理工作。
一、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是公民法定户口籍常住地的变动,是人口流动在地理位置上的一种变化形式。它包括迁进、迁出两个方面的内容。申请户口迁移,要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才成立。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不迁入学校是自愿的。
(一)迁入
1、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免冠相片一张交保卫处校对注册,对姓名有误,身份证编码有误,性别有误;未盖户口专用章等有差错的户口迁移证当面指出其有误地方,并退还学生,要求在原迁出机关更证盖章确认后再收户口迁移证。由保卫处统一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2、到学校工作的调入人员和毕业生凭人事处提供的人户资料和一张免冠照片由保卫处统一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二)迁出
1、学生毕业时凭《就业报到证》或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就业学生名册:因其他原因要迁出或注销户口的学生,凭教务处《退学证明》,《死亡通知书》,《入伍通知》等有效证明由保卫处统一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迁户口到学校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
2、教工迁出户口,凭本人有效证明到保卫处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公安机关办理。
(三)迁移证补办
因遗失户口迁移证,补办需由原籍或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到今未上户证明,并登报声明遗失户口迁移证作废。将证明,报纸和原迁出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提供给保卫处(交迁移证工本费4元)由保卫处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四)户口迁移时效过期,项目内容有误,经核对后更改,加盖公安办证中心户口专用章。变更迁移证迁移地址,凭《就业报到证》更改,并加盖公安办证中心户口专用章。